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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權利

在台灣,憲法保障我們基本的人權,也因此國家有責任保障人民的權利,使人民擁有平等、尊嚴與價值的生活。

只是,歧視仍時有所聞,在現實生活中,顏面外觀不同者(以下簡稱顏損者)很容易因外觀不同,遭受異樣眼光、甚至是被不公平對待,也因此,我們需要了解甚麼是權利、我擁有那些權利,以及權利如何透過法律被保障,才能進一步為自己爭取權利,因為無論顏面外觀如何,每個人都應能獲得公平及尊重的對待,而權利雖與生俱來,但卻需要爭取!

平等與不歧視

社會大眾在文化脈絡的舊習,或媒體形塑的偏差價值的影響下,容易忽略一個人外表下的內涵,而對顏損者產生歧視的成見與不平等的行為。讓我們來看看以下的兩個案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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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觀不同
​同學不願意跟我玩...

小智因患有深層的先天血管瘤,影響其左側臉頰出現黑青色的腫瘤,也因不同的外觀,使他從小經常遭受歧視的對待,更在小智進入國中後最為嚴重,當時班上同學覺得好玩,幫他取了「發霉麵包」的綽號,甚至拿垃圾丟他、全班故意聯合排擠他...

威斯康辛州電視台主播詹妮佛·利文斯頓,收到一封批評她的身材過胖、指責她對年輕人造成不良示範的信...

​來信者認為李文斯頓她的身材過胖,卻放任自己以不健康的形式生活,所以她沒有盡到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,不是「這個社會上年輕人,尤其是女孩們的好榜樣」,希望她改進...

Gender equality.jpg

外觀 / 性別歧視

我們的權利

如同案例發生的偏見與歧視的情況,至今仍不時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,陽光基金會「2019台灣民眾身體意象與經驗調查」,對象為台灣地區20歲以上一般民眾,調查結果顯示,台灣12.9%民眾曾因外貌而遭受他人取笑、15%因外貌被取不喜歡的綽號,11.9%曾因外貌被批評,相當於每7個人就有1個人曾因外貌遭受不友善對待。

而在法律保障的平等基礎上,不允許因為身體疾患或外觀不同,就遭受被忽略、被排除或限制某些權利的對待,因為這就是違反平等的歧視行為。而除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政府的責任要求之外,我國的憲法也明確的保障人民的平等權利。

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(以下簡稱為CRPD)第5條平等何不歧視:在法律的保護下,每個人都是平等的、不會受到歧視的、必須受到合理的對待。另外,《憲法》第7條:「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」,明確保障每一位人民的平等權。

​可以這麼做

因此,陽光基金會推動「臉部平權」運動,希望透過教育引導社會大眾,了解、尊重個別差異,尊重與自己想法、外貌,甚至立場不同的人,讓每個人都能真正獲得應有的尊重及平等對待。

權利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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