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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家相片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

求職或面試時,要不要主動告知我的疾病呢?就業議題(三)

陽光基金會專案經理 賴秀雯

 
小麗遲遲無法下筆寫履歷自傳,因為一想到自己右臉頰上明顯的血管瘤,讓她心裡擔憂著「找工作時,要跟雇主說明我疾病的狀況嗎?」
「說了會不會找不到工作?但,不說,會不會違反甚麼規定啊?」
小麗找陽光社工說明自己的擔憂,社工安撫小麗的情緒,也提醒:求職或面試時,要不要主動告知我的疾病,除了清楚自己的工作職能外,也需要清楚的知道自己擁有那些權利才行喔!!!

Q1:找工作時,要跟雇主說自己疾病的狀況嗎?

根據現行法律規定,原則上疾病屬於個人隱私,求職時不用主動告知,雇主在面試過程中也無權詢問你的健康狀況,除非它與工作有關。


也就是說,涉及隱私的部分,雇主並非都不能問,而須取決於是否為職務所需必要、正當、合理的了解,舉例來說:工作需要精密的零件組裝,雇主可能會提問關於燒傷後手部功能的影響程度;或者,工作需要長時間曝曬在太陽下,雇主會需要了解陽光照射對於血管瘤的影響。


因此,如果你認為在履歷提及自己的疾病,可能會影響到你的機會或你不想公開這些隱私,原則上,在履歷資料以及面試時,除非必要,依法可不用主動說明與疾病相關的細節。


《小提醒》

我們在選擇職業類別時,除了評估自己的興趣、能力和經驗之外,建議也掌握自己疾病的影響層面與程度,例如若已知血管瘤會引發癲癇,則可進一步確認癲癇發生的狀況,藉此評估在職業選擇上是否應避免,如駕駛、或需要長時間單獨執行工作的職業類型,或者,思考可以透過那些合理的工作調整或支持,得以完成工作任務,如此,才能更清楚的衡量疾病告知與否、以及合適告知的時機等選擇。


【說明】

  1. 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條第2項規定: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,留置其國民身分證、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,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」。

  2. 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》第1條之1第2項規定: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」

  3. 關於「合理的工作調整」

這個概念叫做「合理調整」,是聯合國訂定的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》中提出,相關的概念,請參考臺灣公民對話協會的說明:https://rightplus.org/2023/04/18/accommodation/


Q2:我的血管瘤有點明顯,可以不說嗎?可是,雇主問我,怎麼回答?

我了解妳的擔心,確實很難避免,但是我們可以提前預先準備的,以下分享病友的經驗與陽光就業輔導員的建議吧!


針對胎記是否說明:萬一被問到,就從容回應吧!


小芊在面試前思考關於自己的血管瘤,她清楚這是自己真實的樣子,決定不以化妝遮瑕修飾,她鼓勵自己也相信血管瘤並不會影響她想要追求的實驗室工作。面試時,當雇主注意到小芊臉上的紅色印記時,問到「臉上怎麼紅紅的?」,小芊從容的解釋:「這是血管瘤,是良性瘤,就外觀看起來紅紅的,不過,這不會影響我的工作能力喔!」儘管她手心冒汗,但她以正向的態度回答、解釋自己的狀況,雇主聽到小芊的回答後,似乎也感受到小芊的堅定與自信,並沒有再進一步追問。


小芊後來獲得了這份工作,小芊分享時說:除了自己真的花多時間整理資料與報告呈現自己的專業能力之外,同事曾經回饋自己,面試當天自信、正向回應臉上印記的態度,使他們對她印象深刻。


平常心對待,讓焦點回到工作能力


陽光就業輔導員建議,為了爭取工作機會,加上法令規定,與工作無關的個人隱私訊息、履歷資料與面試時都可以不用主動或特別說明,因為重點是你是否具備能勝任這份工作的能力。


不過,倘若遇到雇主面試時提問,建議保持正向的態度,簡要的說明即可,最重要的是,不要讓疾病成為你面試過程中的焦點,將注意力放在強調你的能力、經驗,以及你對工作的熱情,向雇主展示你能夠勝任該職位的自信,讓雇主更關注你的專業能力和價值。


Q3:但是,如果不特別說明,之後若要請假治療會不會有困難?

因醫療需求請假,是勞工權益,在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4條有提到若勞工有就醫需求請假,雇主不得拒絕,同時也保障勞工有就醫需求時,可以向公司申請一般病假與住院傷病假,當然,我們也可以善用到職半年後的特別休假來安排自己的治療與工作!

總而言之,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,妥善的規劃治療與請假,只要依法並按公司的請假規定申請,公司都不能拒絕的喔!


依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4條規定:勞工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,可以請普通傷病假


Q4:那甚麼狀況需要跟雇主提到我的疾病呢?

若是涉及與工作或者你的健康安全,建議需要找適當的時機跟雇主討論,建議從幾個部分來評估:

  1. 需要雇主協助你做合適的工作調整時,例如雷射治療後,不適合曬太陽,是否可以調整工作場所或者提供遮蔽等。

  2. 若同事能對疾病有基本的認識,在有需要時則可提供適當的協助,例如血管瘤可能突然出血,因此或許需要讓同事了解不需擔心,或如何協助你處理當下的緊急狀況。

  3. 當需要請假治療時,若能向雇主和同事對於自己的狀況有些認識,或許能協助他們理解且能提供所需的協助,例如協助調班或提早協調工作等。

一位病友曉東的經驗是:因為自己的工作是服務業,為了讓自己能在週間跟同事換班請假治療,除了簡單讓同事知道自己的狀況,更是積極的與同事調週換假日的班,不僅能於週間順利治療,也獲得同事的友好回應。


原則上,疾病是個人隱私,在求職的過程中,無需向雇主特別說明,但到職後可能會遇到以上各種情況,因此,或許就需要評估是否讓雇主與同事了解疾病的狀況,以及要說到甚麼程度。


Q5:如果我遇上態度惡劣或歧視的雇主,怎麼辦?

根據《就業服務法》規定,雇主不能夠因為外貌或身心障礙而歧視求職者,因此,若面試的過程雇主出現歧視的語言與態度,你可以理直氣壯的向對方表達,他的語言或態度讓你感覺不舒服,甚至明確的表達自己感受到被歧視,同時,你也可以藉此理解這間公司對於外觀不同者的態度,進而評估自己是否要在此就職!


當然,我們也可以進一步,填寫就業歧視的申訴書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,透過正式的管道讓雇主知曉他的歧視態度是不被允許甚至已經違法,而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違法之雇主,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
你也可以分享你的遭遇,讓陽光收集更多案例,凝聚成持續爭取相關權益的力量,請到臉部平權〝報〞不平平台留下你的故事。


【說明】

  1. 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 條第1項規定: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…」

  2. 相關權益,請參考就業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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