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學權
顏面/外觀不同者在求學的歷程中,容易因為外觀的不同而遭遇到權利被侵害的狀況,如不友善的、嘲笑的對待、嚴重如霸凌,有時則可能是制度與環境刻意地排除。
【案例一】
台中縣太平區東汴國小以該校無特教資源為由,拒絕自閉症學生入學
東汴國小以無特教資源為由,拒絕一名自閉症學生入學,致使該生試讀近2週,其學籍仍留在原校,相關轉銜作業亦未能及時啟動。
【案例二】
顏面血管瘤患者,就學遭排擠
小彬出生時顏面即有大面積血管瘤,自右臉頰延伸到脖子,明顯且特殊的外觀,讓小彬進入小學後,經歷辛苦的適應,因為同學對他指指點點,也不敢跟他分組排隊,甚至走在校園中,會有人對著他大喊:「好恐怖!」,令他生氣又傷心...
【案例三】
警專招生設不當標準,限制顏損者就學資格
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在100年招生簡章上,載明口試標準「儀容欠端正者(包括麻面、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、胎記超過2公分者)」為不合格項目,以及國軍「100年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」、「志願役專業預官、預士班考選」等十多個軍士官入學或徵選管道簡章,都列有「體格檢查明顯顏面傷殘 (胎記、疤痕)、青蛙腿…如經鑑定醫院檢查為不合格者,一律不得報考」的規定,這些作法皆涉及對外觀的嚴重歧視,遭部分考生、家長及民間團體抗議~
我們的權利
在我國的法律中,有明文保障國民受教育的權利,不能因為任何原因受到限制與侵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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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憲法》第21條:
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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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教育基本法》第4條:
每位國民,包含身心障礙者,都受法律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權利,甚至是需考量其特殊狀況並給予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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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》第27-32條:
教育主管機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教育權益:-
不能以身心障礙、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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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,如提供人力、教材、輔具,以及無障礙環境來支持其評等就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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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教育篇:
要求政府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的受教育權利,並以施行融合教育及終身學習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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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特殊教育法》第22條:
明定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之理由,拒絕學生入學。
可以這麼做
依法向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訴
根據上述各項法規的保障,無論是任何年齡、障礙情況,皆有受教育的權利,且政府須積極設法支持與協助。
案例一經提出申訴,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認定該校面對自閉症學生入學,缺乏特殊教育知能、未能積極處理親師溝通問題,違反特殊教育法第22條規定,且經監察院糾正:學校未履行其作為責任承擔者應確保障礙者權利之義務,進而要求,並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。
案例二中所遭遇的歧視行為,則需要透過社會教育來提升老師、學生與校方,甚至是ㄧ般民眾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認識,包含身心障礙者的多元樣貌、相關權益以及如何與之相處等策略,來改善長期社會、文化對於身心障礙者是弱勢、錯誤、缺陷的刻板印象。
而案例三的警專招生案,經陽光基金會涵文抗議,警專也於隔年刪除簡章中涉及歧視的條件。
諮詢陽光基金會
學校是兒童青少年每天須參與的小社會,顏損的孩子,除了須面對自我形象的心理議題、傷後生理上的不適、以及長期的醫療計畫,進入新學校或返回原本的學校,對孩子來說都是很大的挑戰,若學校師生、家長,對其狀況不了解,容易產生過度關心詢問、誤解、排擠等反應,可能會造成孩子心理上的二度傷害,導致其退縮行為、學業成績退步、人際關係不佳、拒學等問題。陽光累積多年的經驗,提供就學支持服務,維護顏損孩子享有自在快樂的就學權利。請參考社會福利-教育篇。